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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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建、纪检与监察工作
1.关于全面推进我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3
2.taptap点点论坛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察暂行办法............................7
3.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10
4.taptap点点论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17
5.taptap点点论坛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法……………………………………………….19
6.taptap点点论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实施办法(试行)………………….21
7.taptap点点论坛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22
二、工会工作
8.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住院、病故管理暂行规定……………………………………..30
9.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34
10.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补助暂行规定………………………………..38
三、教学科研工作
11.taptap点点论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稿)…………………………………40
12.taptap点点论坛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43
13.taptap点点论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47
14.taptap点点论坛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51
15.taptap点点论坛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目标考核办法……………………………………55
16.taptap点点论坛加强理论课课内实践教学的指导意见………………………………57
17.taptap点点论坛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60
18.taptap点点论坛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64
19.taptap点点论坛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66
20.taptap点点论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71
四、外事管理工作
21.taptap点点论坛外事工作管理规定……………………………………………………77
22.taptap点点论坛外国专家管理办法……………………………………………………83
23.taptap点点论坛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85
24.taptap点点论坛合作教师管理办法………………………………………………….110
25.taptap点点论坛外事档案管理办法………………………………………………….112
26.taptap点点论坛外国留学生突发实践应急预案…………………………………….113
27.taptap点点论坛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8
五、师资建设工作
28.taptap点点论坛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125
六、校园管理工作
29.taptap点点论坛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3
一、党建、纪检与监察工作
中共taptap点点论坛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我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切实增强我校党支部活力,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全面推进高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对全面推进我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要求和“融入中心,服务基层,争创一流”的总体思路,着力解决党支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条件保障,推进工作创新,使党支部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学校的坚强战斗堡垒,为我校改革发展稳定,奠定扎实基础,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规范化建设,使我校党支部在基层组织建设年中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标准和“一个好的带头人、一个好的发展思路、一个好的工作制度、一个好的活动阵地、一个好的保障机制”的目标要求。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组织设置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7人以下3人以上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2.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联合党支部选举产生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
3.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学校安排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应该成立临时党支部。
4.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如果党员人数较多,可根据专业、学科及有关机构实体等实际情况,增设党支部。
5.基层党委(党总支)以下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1)学校机关、后勤、附属单位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2)教学科研等一线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也可按照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实体设置;(3)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照便于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学习、参加活动的原则设置;(4)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5)学生公寓党支部一般按照楼栋设置。
(二)明确主要职责
1.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2)实施“先锋创绩”制度,积极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2.学生党支部要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2)实施“先锋创绩”制度,积极开展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5)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强化班子建设
1.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事、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要结合基层组织分类定级结果,对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及时进行调整。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研究室等机构实体的正、副负责人。低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选派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高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党龄较长的学生担任。
2.加强基层党务干部培训。有计划的对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等党务干部进行以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务工作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支委会。按照知识、年龄、专业结构互补原则合理搭配支委会成员,做到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班子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4.理清发展思路,落实工作责任。领导班子要理清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党支部工作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职责。
(四)健全工作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必须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2.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考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谈心制度。实施“民情家访”,做到“五必访”和“五必谈”,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遭到天灾人祸必访,党员病逝家属必访,生产生活困难必访。党员在工作和职务变动时必谈;党员在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批评时必谈;党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谈;党员在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议后必谈。党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与所在支部的党员谈心不少于2次。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途径,实施党务公开,结合实际明确党员责任区和先锋岗,开展主题实践、服务承诺、结对帮扶、走访慰问等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6.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时按标准收缴党费,党费管理使用严格规范。
(五)规范台账管理
1.党员信息台账。记录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参加教育培训、奖惩、受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记录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等基本情况;记录困难党员基本情况,近年来的主要帮扶措施等。
2.党组织生活台账。使用统一的记录本,记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情况,记录开展党员主题活动情况,反映党员活动的方式、次数和特点。
3.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台账。记录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措施和成效。
4.党费收缴和使用台账。记录支部每名党员收缴党费的标准,缴纳党费的时间、金额情况和党费使用情况。
(六)落实条件保障
1.建设活动阵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设固定的党支部活动室,设有醒目的“支部活动室”或“党员之家”等标识牌;办公条件不允许的,应建设开放式的党组织活动室。加强学生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室内应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组织机构等,设置党支部荣誉宣传栏。有条件的党支部,室内可配备电教设备,包括投影仪、电脑、电视等。定期更新资料。因地制宜设置宣传栏,配备资料橱(或书柜)和报刊架,各类台账及记录标识统一,分类摆放。宣传栏、报刊、党建杂志、书籍及台账资料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更新。
2.落实活动经费。坚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活动经费,列入我校经费预算。党费使用进一步向党支部倾斜,通过“组织活动立项”等方式对党支部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稳步推进。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中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把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类定级、研究措施,完善提高、全面规范,总结经验、晋位升级三个阶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组织、分步骤地推进。
2.强化措施,整改提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在分类定级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使我校每个党支部都达到基层组织建设年提出的“五好”要求,建设一批具有高校特点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
3.强化督查,务实求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评价办法,采取集中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面上指导与点上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大激励制度,宣传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将适时开展我校“五好”党支部的评选和督查,确保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taptap点点论坛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察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确保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和《taptap点点论坛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察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监督检查与改进方法相结合,到位而不越位。
第三条 监察处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物资(设备)”包含所有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支付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建材、教学和办公用品、图书、教材,以及代收代支学生用品等。
第二章 监察方式与职责
第五条 监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介入物资(设备)采购的重要环节,具体负责对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察,并在采购(招标)方案制定、开标(竞标、议标、询价)、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重要环节中,由参与的监察人员在相关材料中签名。
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重要环节,未经监察人员签名的,财务不得付款。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一)督促物资(设备)采购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二)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察。
(四)对物资(设备)采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接受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投诉和检举,组织查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案件。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七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方式的监察:
(一)根据《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以及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采购的物资(设备)项目,是否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
(二)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项目,根据我校各类项目招投标办法,应以招投标方式采购的,是否按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零星物资(设备)项目的采购,是否按我校物资采购管理机制报批同意,并按照规定,采用跟踪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委托采购的方式。
第八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的监察:
(一)采用续标方式的,是否为招标后六个月内发生的相同项目,且总价不超过上次中标金额,期间市场价格是否无明显波动,是否经我校物资采购管理机制报批同意,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二)零星物资(设备)的采购项目,采用跟踪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是否为我校近期(一般为半年)采购中标单位、同类产品的近期(一般为半年)中标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是否按合同价或市场价优惠折价后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是否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并将询价资料留存备查。
(三)零星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申购部门或单位,是否按规定填写《taptap点点论坛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购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获批准。
(四)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零星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经审计处审核。
(五)大型精密仪器的采购,是否按照我校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周密论证。
第九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监察:
(一)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经使用单位、审批部门、后勤处、分管校领导会签;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经使用单位、审批部门、后勤处、校长办公会会签(预算内开支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预算内开支30万元以上)的,是否经使用单位、审批部门、后勤处、校长办公会会审后并上报校党委会审批。
(三)在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合同。
(四)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购单位需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有无违规改变合同条款的情况,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控制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以内。
第十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和付款的监察:
(一)物资(设备)运抵后,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要预付款的,是否已经签订合同,预付款金额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30%以内。
(三)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否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付款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负责采购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在执行项目采购工作时,从采购(招标)制定方案起,及时通知监察部门派员参与,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主要环节的重要资料给监察部门留存。
第四章 监察纪律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纪律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领导干部干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3〕1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深入基层开展2项针对具体工作、复杂情况、实际困难、突出问题的调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深入基层开展1项调研。调研时要紧密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调研活动;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干部谈心,多同师生座谈,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各单位、各部门不能为了迎接考察调研而布置考察点现场,不能弄虚作假,不得影响和干扰师生反映真实情况。
2.减少陪同人员。除现场办公会外,不搞层层多人的陪同。学校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不超过4人;其他校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单位和部门相关人员不超过3人;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调研时,陪同人员不超过1人。
3.密切联系群众。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领导干部挂点制度、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领导干部下基层常态化,时刻关心教职员工、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特别是着力解决困难师生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校级领导平均每两月至少1次、单位和部门领导平均每月至少1次深入教职工和学生中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教职工和学生克服实际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领导干部亲自处理师生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涉及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广泛论证,征求师生群众意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结合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坚持每学期校级领导听课不少于4节,教学单位正副职以及教务处、校团委、学工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少于8节,其他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教研室、实验中心正副主任不少于6节,及时、准确地掌握教学信息,提出实时改进意见,促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三条 精简会议活动
1.减少会议活动。本着务实原则,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效率。不解决实际问题等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参会人员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内召开的会议不召开全校性的会议。
2.严格会议活动的审批程序。以校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凡有关部门拟召开全校性会议或举办全校性活动,须经校党政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召开或举办;拟召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
3.控制会议活动的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全校性会议、陪同领导和参会人员,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部门召开的全校性常规工作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得随意扩大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不硬性要求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控制会议时间,坚持开短会,提倡讲实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确需校领导出席的部门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1名校领导讲话,印发1个主题报告材料。会议发言时间一般每人8分钟以内,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内;专题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综合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会议发言材料一般不汇编、不印发,能不用书面讲稿的就不用书面讲稿。
4.提高会议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效率。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主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的深度。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校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四条 精简文件简报
1.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学校主要领导同志讲话主要内容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一般不再发文。
2.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党委、行政名义发文,一家发文能解决问题的不联合发文,属于部门职责的工作一律由部门发文。未经校党委、行政批准,党政各部门不得向各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
3.压缩各类简报。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清理各类简报,各单位、各部门简报一律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编发综合简报。
4.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对文件简报和资料的办理、报送程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批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压缩文件篇幅,不讲空话、套话,做到文风清新、文字精练、意尽文止,各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加快办公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网上协同办公,推广电子文书和二维条码运用,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规范出行活动
1.合理安排外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领导外出学习、考察、参观等活动,除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外,副校级领导干部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时间不超过5天;处级干部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时间不超过5天。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参观回来后要向学校递交报告。
2.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外出随行人数,能不安排随行人员的尽量不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外出随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其他校级领导外出随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人。各单位、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原则上不安排人员随行。
3.规范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境)次数,坚决制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校级领导同一时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人。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出访邀请函。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学校主要领导出国(境)1年内不超过1次,其他校级领导2年内不超过1次;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3年内不超过1次,副职领导干部4年内不超过1次。
4.减少事务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安排,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类商业活动。未经批准,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审查和许可,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站、宣传栏不得出现校级领导同志调研、检查工作的图片。春节期间,单位、部门之间不相互走访拜年。各单位、各部门年终聚餐只能在学校食堂安排,并在经费预算内开支。严格控制各类茶话会、联欢会、节会聚餐。各单位、部门不得用公款印制或购买纸质贺卡、挂历等。
第六条 改进新闻报道
1.简化校级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遵循新闻传播的规律,进一步优化校级领导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的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安排在校刊、广播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新闻,增强传播效果。多位领导同志参加的同类会议活动,原则上合并发综合稿。对一位领导同志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同一内容的活动,一般只作一次综合报道。
2.规范校级领导考察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加贴切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校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只作一次综合报道。除学校主要领导外,其他校级领导考察调研时不安排随行宣传工作人员;报道领导考察调研活动,taptap点点论坛报、学校网站发文字消息不超过400字。
3.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校级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学校各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商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对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规格、版面安排和文字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七条 坚持厉行节约。
1.改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和标准。公务接待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上级及地方党政领导来校考察调研、检查工作或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参观、交流期间,学校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和燃放鞭炮,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住房,客房和会议室不得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一般不安排到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只在校内安排工作餐;餐饮以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高档酒水,不得上海鲜、野味,不得派发香烟,无关人员不得陪餐;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公款消费;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饮酒;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各类土特产、纪念品。严禁用公款接待私客,校内单位、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到各单位调研或履行公务,各单位不得安排公款消费的用餐等。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接待开支不得超过本部门人员经费的10%,否则不予报销。
2.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与活动开支。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开支。除党代会、教代会等会议外,学校其他会议一律不得发笔、笔记本、文件包等用品,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表彰先进以精神鼓励为主。高校系统在我校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年会,原则上以会养会。严格控制各类活动开支。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到外地召开各类会议和举办培训班,严禁在旅游区、风景名胜点召开各类会议和举办培训班。严格控制举办各类表彰会、庆祝(功)会、节会、论坛等其它各类活动。经学校研究同意必须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严禁讲排场和铺张浪费。严禁在会议活动期间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会议、活动现场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3.严格控制公务外出开支。学校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参加省、市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包含有赴外地考察活动的原则只参加会议、学习,不参加考察。其他社会性质组织召开的会议、研讨会、考察、培训等均不得派人参加;严禁以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会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的外出活动,各地旅游景点门票等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处理。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互相宴请,及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4. 严格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严格控制预算增加,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各单位、各部门在预算切块经费总量范围内,严格按经费支出项目、范围、程序和月度开支计划使用经费。严格控制值班费、加班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管理课题经费,杜绝课题负责人将非正常费用列入课题经费。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从资金源头上堵塞漏洞。校审计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全校财务工作的审查,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财务检查情况予以通报。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及《taptap点点论坛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对教工个人借款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教师公务外出,其费用在所属单位、各部门切块包干经费中列支;出差所需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由出差人员先行垫付,不得向财务预支。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报销标准,超出规定部分(含住宿费、交通费等),原则上自理,确因特殊情况应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严格创收经费管理,各单位对各自的创收经费使用,在上交学校管理费后,应有30%左右的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减少招待费用,减少现金福利,纳入学校统筹管理。
5.严格水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18℃,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后勤处对行政楼和图书馆空调实行管制,室外温度在18℃--30℃时关闭空调主机。杜绝各种“长明灯”、“白昼灯”现象。
6.严格各种零星采购管理。各部门对有关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电子产品的采购应从严控制,要加强对现有电子产品的管理,切实做到专人管理。各部门的日常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统一到后勤处办理,实行学校统一采购,财务处对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发票不予受理。严格各种采购审批程序。
7.规范公务用车。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在节约的前提下,新购公务用车一律采购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各单位或部门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严格按照购车款4%以内费用控制新车装修,不得超标准装修或装饰公务用车。
8.遵守廉政规定。各级领导要从严格控制办公场所建设,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严格执行住房等生活待遇规定,不得搞特殊化,严禁参与赌博或以钱物做赌注的娱乐活动。严禁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格遵守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严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履责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提高执行能力
1.严守政治纪律。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和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和校党委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2.确保政令通畅。对校党委、行政明确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各级领导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带头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学校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批示,能立即办结的应立即办结并报告;不能立即办结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拟办方案;一般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在15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办结并报告。校纪委、校党政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复;无明确时间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第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
1.各单位、各部门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涵盖本单位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细则,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对改进工作作风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要从严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
3.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校党委汇报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单位、各部门会议活动经费等情况进行审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监督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改进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aptap点点论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余学院党发〔2013〕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教工作机制,形成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后来居上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taptap点点论坛反腐倡廉宣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晓燕,副组长晏隆德、黎爱斌、刘勇,成员为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校纪委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反腐倡廉宣教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联席会议贯彻落实,校纪委负责联席会议的联络事宜和日常工作。
三、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纪委、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工会、政法学院、抱石美术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图书馆、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14家单位。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四、会议任务
传达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研究确定年度或一个阶段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任务;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交流工作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协调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五、会议召开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小型会议。成员单位的主管科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联席会议精神,履行职责,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工作,加强与校纪委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情况和经验。要制定工作计划,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中。要发挥好部门优势,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持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taptap点点论坛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法
余学院发〔201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行政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监察工作手册》等法律法规以及《taptap点点论坛监察工作暂行规定》、《taptap点点论坛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taptap点点论坛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学校投资的土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以下简称纪监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议)标、发包、施工、竣工等环节进行监督。派出的监督人员具体职责见附件《taptap点点论坛纪委监察审计处监督人员职责》。
第四条 纪监审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了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查验相关资料。
(二)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开展随机监督。
第五条 纪监审监督内容:
(一)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纳入学校或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二)工程项目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或议标,对工程预算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议)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项目廉政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施工队伍的选定、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建设项目签证是否齐全、真实;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及时验收,工程量是否准确。
(六)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资料是否齐全。
(七)参与工程建设用材的询价及确定。
(八)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为便于监督,校建办或承办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文件和资料送纪监审备案:
(一)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图。
(三)招(议)标文件及答疑材料,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
(四)设计变更资料、施工过程的签证资料。
(五)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纪监审在对工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政策依据和行为的合规性不够明确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专家提出咨询和请示。
(二)对正在实施中的业务活动出现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暂时予以中止,待确认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实施。
(三)对已经实施完毕但并非故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向施工队伍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四)对涉嫌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taptap点点论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3〕5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的对象为全校各单位、各部门拟提拔为科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与校党委对拟任人选的组织考察同步进行。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的范围见附件。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1、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2、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后,校纪委根据考察对象名单向有关人员发出测试通知。
3、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集中进行,规定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测试成绩由校纪委报校党委审核后,可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测试结果的运用
1、测试结果与校党委对拟任人选的考察结果同时作为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干部任用的依据。测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决定任用。
2、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校纪委在考后三日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补考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3、测试成绩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taptap点点论坛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余学院党发〔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201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繁荣发展,校园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总支)会议或班子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或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对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责任谈话。
(三)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人)、责任单位(人)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与班子成员、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四)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配合,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
(五)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对重大案件和上级党委、纪委交办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参加和指导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八)每年要带队检查下属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或工作范围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责任谈话。对发现分管单位(部门)或工作范围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防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领导、参与分管单位(部门)或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对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文件印发并进行动员部署。责任分解情况要报上一级党委 、纪委备案。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突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情况;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情况;贯彻《廉政准则》情况。
(四)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纪检监察重点工作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情况;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主要采取自查总结、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年度集中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地抽查和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部门)提出,并限期报告整改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由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要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结果档次,形成综合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并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本人。班子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学校党委应当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机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党委(党总支)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审计监督、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工会工作
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住院、病故管理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3〕4号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厅级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期间,由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负责人看望。
第二条 其他离休干部、正高职称、正处级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分管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会负责人看望。
第三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人事处、工会负责人看望;
第四条 其他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人事处负责看望。
第五条 在职厅级领导生病住院期间,由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负责人看望。各单位(部门)正(含正高)、副职及副处、副高以上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分管校领导、工会负责人看望。正科以下教职工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看望。
第六条 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负责人组成治丧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为治丧小组组长,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治丧小组成员。党委组织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人事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领导及学校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七条 其他离休干部、正高职称及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后,由校分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 (部门)负责人组成治丧小组,校分管领导为治丧小组组长,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治丧小组成员。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人事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领导及学校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八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其后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事处协助,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参与。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人事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领导及学校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九条 其他退休人员逝世,其后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 (部门)负责,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参与。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应尽快召集会议,通报逝世者情况,研究落实后事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发出讣告。讣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逝世者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政治面貌、逝世时间、地点、原因、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和地点等,并向逝世者亲属及生前好友等告知丧事或遗体告别等相关事项,具体事宜由其家属子女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不设灵堂。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到家慰问逝世者亲属,同亲属商议治丧后事安排。
第十二条 遗体运送。遗体运送时间由逝世者家属子女确定,统一使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将遗体护送至殡仪馆。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时间。遗体火化时间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子女确定,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协助逝世者家属子女与殡仪馆联系。
第十四条 向逝世者遗体告别仪式。由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组织举行,正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由两名学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离休干部逝世,由先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正高职称、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和介绍生平。
第十五条 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子女办理,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丧葬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9号和余办发〔2012〕12号)要求: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给家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衣服、整容、运送遗体、遗体存放、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亲属食宿和路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学校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抚恤金标准:根据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木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第十九条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0号)和余人社字〔2012〕181号文件规定;学校工作(含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
第二十条 按有关政策规定,财务处负责办理丧葬费结算,人事处负责办理抚恤金结算和遗属困难补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要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逝者的档案材料予以整理封存后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正高、正处以上退休(含离休干部)人员的父母(配偶)逝世,由党政办公室、工会负责各送一个花圈表示悼念;其他退休人员的父母(配偶)逝世,由工会负责送一个花圈表示悼念。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学校领导班子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其他离退休人员逝世,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二、异地安置或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逝世,丧事一般由安置单位和遗属在逝世地自行办理,确需学校派人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各安排一人前往协助遗属子女办理有关丧葬事宜。
三、各单位(部门)所送花圈由工会统一代办,并统一到财务处专项经费中报销。生前属民主党派成员的逝世者,以党委统战部名义送一个花圈。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其他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费用一律自理。
四、对违反上级殡葬管理规定的丧事,学校不组织吊唁活动和遗体告别仪式,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因触犯法律造成死亡者,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逝世者个人生前对其丧事有从简办理遗嘱的,按遗嘱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逝世,其丧事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工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校工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办理代表的提案。
第二章 代表提案的征集、受理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教代会集中征集提案期间,各工(分)会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从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改革的需求出发,酝酿和提交提案;代表提案一般由所在代表团收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直接接收。
集中征集提案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集中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或联络员会议具体部署,明确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合学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一)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二)以下方面的内容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的问题;
2.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问题;
3.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案由明确,内容具体。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用纸书写或打印,由提案人亲笔签名。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两名代表附议。
第七条 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
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第八条 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系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由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进行书面答复,并解释说明;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对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拟办意见,向学校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请示通过后,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现场布置提案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依照工作程序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领导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同意后退回校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三章 代表提案的承办
第十条 实行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应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并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函,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主办单位业务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校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提案人沟通交流,并就交流结果在收到提案一周内书面反馈至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情况复杂的,经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承办单位对代表提案的办理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四章 代表提案办理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组织通报。
第十九条 代表对所提提案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或者校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再作研究处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可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向本届教代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10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taptap点点论坛教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3〕6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帮助患有特殊疾病的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殊疾病,主要指《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余人社字[2011]194号)第四章规定十六种特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及意外事故伤害造成的重症患者,具体为: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硬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冠心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糖尿病合并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重症患者。
第三条 患者经医院同意转院,报市医保局审批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赴外就医。未经批准赴外就医的,不享受本特殊疾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因住院期间需请护工进行护理的患者,由本人或者家属提交特殊疾病等医疗诊断证明和护理书面申请报告,经校人事处、工会审核、学校批准,住院期间只安排护理人员一名。护理人员如属校内职工,其护理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护理人员如属校外人员,学校只承担一名护工工资,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承担护理的,护工工资按当年新余市渝水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三倍给予支付;由直系亲属以外的外请人员护理的,护工工资按当年新余市渝水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二倍给予支付。
第五条 患者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年度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交特殊疾病等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和新余市医保局审核的相关票据,经校人事处、工会审核、学校批准,从确诊之日起学校年度医疗补助1万元。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taptap点点论坛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具体由校人事处、校工会负责解释。
三、教学科研工作
taptap点点论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3〕1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促进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在《taptap点点论坛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引导的原则,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包含我校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进校一年之内的青年教师其评价结果只作为参考,不参与排名。
三、评价方式
以学生评价为主。
1.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网上评教的方式。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生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承担本班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
2.各二级学院在评教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学生对评教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认真对待评教工作,较好地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生评教的作用。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本学期所学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否则不能进行网上选课。
3.承担多门课程或多个班级教学的教师,其学生评教得分取平均值;课程参评率低于50%的评教结果无效,由相关二级学院及时组织学生重评。
四、评价结果的界定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各二级学院根据每学期学生评教情况,以学年评价得分为依据(学年评价得分为一学年中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如教师在一学年中只有一个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其学年评价按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期评价计算),按得分高低进行统计,得分在本单位教师(本学年上课教师)人数前10%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在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教学差错2次;
2.教学事故1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连续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单位后5%;
2.学年评价中累计出现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或重大教学事故1次;
3.无故拒不承担教学任务。
五、评价结果的报送及认定
1.教务处在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束后的一周内,将从系统导出的原始评教数据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在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后,填写本单位该学期上课教师教学质量学期评价汇总表(按得分从高到低),交教务处核实,同时将结果反馈给教师。
2.各教学单位根据每学期学生评教情况,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本单位教师的学年评价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汇总表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上报情况拟定教学质量优秀和不合格教师名单。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名单予以公示。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名单由相关教学单位告知教师本人。教师如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核实申请。教务处组织人员予以核查。
4.教务处根据公示和核查情况,初步确定教学质量优秀和不合格教师名单,报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1.为调动教师主动提高教学质量,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编在岗教师,在职称或职务晋升、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2.对连续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单位后5%,经认定为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年,由教师自己提出整改措施,并由教师业务关系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培训和帮助。整改一年后,由教师自己提出上课申请,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仍达不到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由教务处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学校责成相关部门对相关教师予以转岗或解聘。
3.对由于其它原因认定为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由教务处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对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将名单报人事处直接解聘。
5.在教师职称评聘或职务晋升中实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之内不能参加职称或职务晋升和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七、本办法自2012至2013学年起执行,《taptap点点论坛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归教务处解释。
taptap点点论坛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余学院发〔2013〕2号
为充分挖掘我校师资潜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教学工作量,全面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现对我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分配及计算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工作量
1.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核定的教学计划计算教师实际承担的年总课时量,再由教务处审核后确定。
2.专任教师每周基本工作量为12标准课时。每学年按34周计算总基本工作量,即专任教师每学年基本工作量为408标准课时。完成了教学基本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学校发给相应的教学岗位津贴。对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经过核定后,按其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经折算后的岗位津贴发放(从岗位津贴中扣除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对超额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经过核定后发给超课时津贴。
3.兼任教师(指党政、教辅和各教学单位管理岗位的双肩挑兼课人员)不设基本工作量,但是其担任的教学任务,每周课时不能超过8节(特殊专业集中排课、双休日承担的公选课除外),其课时津贴按照100%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经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周课时,未经批准的,超过8节后的课时不计算课时津贴。
4.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和需要,要求专任教师承担超课时,原则上周课时不超过20节(特殊专业集中排课、双休日承担的公选课除外),有特殊情况的经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方认可超课时部分的课时津贴。未经批准,超过20节后的课时不计算课时津贴。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所分配的教学任务。
5.每学期计算实际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教学日历、开课计划和课程表为依据,据实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扣工作量,但是实习、实践、实训、军训、劳动、运动会等所缺课时要相应地减去教学工作量。
6.教学工作量以折算后的标准课时为基准。
二、超课时
1.超课时计算公式
专任教师年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超出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的部分为超课时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年实际承担的总课时–年基本工作量总课时=超课时
年实际承担的总课时:专任教师所承担的年实际教学总课时。总课时的计算以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核定后的数据为依据。
年基本工作量总课时:408节标准课时。
2.超课时津贴
专任教师超课时和兼任教师的课时津贴根据教师岗位津贴测算如下:
各类职称人员课时津贴标准:职称津贴分×分值×10月/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分配
1.按业务关系将行政岗位兼职教师划入相关二级学院安排教学工作;
2.超课时量较大的二级学院原则上先考虑排满兼职教师的课时。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
根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中的计划课时、课程类别、上课班级的变化将教学工作量折算为标准课时,其计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M1)教学工作量计算:
M1=R × N(标准课时)
式中,R为综合系数,R=R1+R2,N为实际执行课时数,系数R最大值为1.5(R1+R2<1.5时,R=R1+R2;R1+R2≥1.5时,R=1.5)
1.R1为课程类别系数
(1)公共必修课、公选课、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技能课、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R1=1;
(2)双语教学课程: R1=1.1;
(3)同一教师担任多门不同课程教学的,每增加一门,所增加课程的R1递增0.1,最高不超过0.2,教师同时担任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3门;
(4)双语教学课程、体育及艺术类专业的技能课开设需办理报批手续,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予以认定;
(5)如出现可重复计算的项目,只就高计算一次。
2.R2为授课班级人数系数
(1)授课班级以自然班为一个标准班(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技能课授课班级除外),不足50人的自然班以标准班计,R2=0。每增加5人,R2递增0.05;
(2)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技能课以20人为一个标准班,R2=0,每增加5人,R2递增0.05;
(3)外语类专业课程以40人为一个标准班,R2=0,每增加5人R2递增0.05;
(4)合班课:对于两个及以上自然班合班授课的,以50人为一个标准班,不足50人的合班以标准班计,R2=0,每增加5人,R2递增0.05;
(5)R2系数的递增以5人为一单位,少于5人的不予计算,R2最大值不超过0.5;
(6)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各教学单位排课计划中不允许将一个自然班拆班授课;
(7)根据教学资源情况,能够合班授课,且符合教学规律要求,各教学单位排课计划中要尽量考虑合班授课,教务处审核合班的合理性。
(8)代课科目只按照实际课时计算课贴,不作为新承担课程参与系数计算;
(9)分段教学课程,涉及多名教师授课的,只计入其中一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其余教师只按实际课时计算课贴;
(10)涉及多门课程教学的教师,计算系数时,课程排序为平行班数最多的课程排第一,最少的排最后。
(二)实践教学(M2)工作量计算
1. 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
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必须按计划周数严格执行,实际执行情况若与计划有出入,将折减其教学工作量。
(1)写生、采风、教育实习及其它校内外实习(实训)工作量计算:M2=实际指导天数×2课时×R3(标准学时)(每周按五天计算)
注明:R3为计算系数,指导20个学生, R3为1;每增加5人,R3增加0.1, R3系数最高为1.5。
(2)金工实习工作量计算:
M2=实际指导天数×2.5课时×R3(标准学时)(每周按五天计算)
注明:R3为计算系数,指导20个学生, R3为1;每增加5人,R3增加0.1, R3系数最高为1.5。
(3)课程设计、项目课程工作量计算:M2=周数×人数×0.6(标准学时)
注明: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0名。
(4)教师指导师范类学生试讲每一位学生按2课时(标准学时)计算,每位学生试讲次数不得少于3次。
(5)实习、带队教师交通补助标准:
市区:4元/天
省内、省外交通补助标准按财务文件执行
(6)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工作量计算:
毕业论文指导5课时/学生,毕业论文答辩1课时/学生;毕业设计指导7课时/学生,毕业设计答辩1课时/学生。
(7)音乐与舞蹈学院的"音乐汇报演出"每学期举办2次,抱石美术学院画展每学期举办2次,参与教师每次各计2课时(标准学时)。每次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活动详细方案。
(8)音乐技能课计算:每40分钟算1课时。
(9)学期论文、学年论文计算:指导学生人数×0.6,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20人。
(10)培养方案中各类暑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计算(以一个自然班级为单位):每班给予5个标准课时。
2.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
(1)指导实验工作量计算:
M2=计划学时×[1+(学生数/15-1)×1/4]×2/3。(标准学时)
(2)准备实验工作量计算:
M2=计划学时×[1+(学生数/15-1)×1/4]×1/3(标准学时)
⑶上机操作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计算:M2=计划学时×学生数/50(标准学时),不足50人的班级以标准班计。
说明:
①一个实验班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左右,多次完成相同内容的实验课程,其工作量计算以一个实验班为基础,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学时数再乘以1,其余班级分别乘以0.95、0.9、0.85、0.8。
②上机操作课程不享受准备实验工作量。
taptap点点论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余学院字〔20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人员构成。
4.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职责
1.组织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院初审情况并申报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成绩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分数线,英语类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艺术体育类学生通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不在本校报考,成绩视为无效)。
b.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5.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计算机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非计算机专业应达到全国高校江西省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CCT>(包括一级)水平,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软件水平考试或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水平。(不在本校内报考,成绩视为无效)
b.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处分或毕业前受学校记过处分而未撤销的。
4.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间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原则上累计达到或超过六门次,且第一次补考未能通过者。
5.因学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者。
6.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作)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因本细则第三条第3、4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2.由学校组织参加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3.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4.受处分后获得过省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签署初审意见,
并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它
(一)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如有必要,可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二)已达到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三)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处分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taptap点点论坛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3〕5号
为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确保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健康有序运行,扎实推进我校“2011计划”,切实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江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和《taptap点点论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各二级学院受学校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taptap点点论坛“2011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3.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二)牵头二级学院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
2.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成立中心理事会;
3.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4.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二、管理与运行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应以学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重点围绕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等四种类型实施建设。
1.taptap点点论坛协同创新中心在taptap点点论坛“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备案。
2.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3.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宏观指导,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4)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
4.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中心建设目标;实施中心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5.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三、遴选与评审
本着强化优势、突出特色、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设立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的冠名,应尽量结合二级学院重点发展学科和研究领域。申请建立协同创新中心的程序及基本条件:
1.拟申报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须提交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2.申报资料由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协同创新建设办公室汇总提交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给出评价性意见和是否同意资助的结论性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经评审同意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的二级学院,学校将优先支持其建立相关的科研平台。
3.协同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有效地整合了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各类创新要素。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4.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创新方向有可依托的省部级或校级研究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5.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本校在编在职工作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
6.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与经历,在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7.协同创新中心成员近四年有与中心研究方向相近的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含3项)或获得厅市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包括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四、经费
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协同创新中心所在二级学院应在各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使自己在竞争中发展提高。
1.对于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1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
3.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分三期拨发。第一期(启动期)拨发40%,第二期(中期考核合格后)拨发40%,第三期(后期考核合格后)拨发20%。对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停发第二期资助经费。对后期考核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拨发第三期资助经费,如有第二期资助经费停发情况,则予以补发。对后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停发第三期资助经费。
4.协同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经费;必要时可更换中心主任。
(1)在科研上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
(2)计划执行不力,创新研究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3)未按管理要求及时填写年度任务书和年度进展报告;
(4)中心主任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taptap点点论坛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目标考核办法
余学院发〔2013〕5号
为扎实有效地推动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健康有序运行,依据工作目标明确、检查有据可查、标准尽量量化、操作简捷方便等原则特制定taptap点点论坛协同创新中心目标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
taptap点点论坛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二、中期考核
学校在协同创新中心组建2年后(从学校发文成立协同创新中心之日开始计算),将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在国内三类以上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3人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横向项目经费文科到账3万、理科到账10万;
3.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项目1项;
4.成功申请专利2项,其中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
5.研制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部门采纳的具有建设性价值的研究报告;
6.开发出具有地方文化价值的系列产品,开展体现新余市文化特色的宣传活动1次。
三、后期考核
协同创新中心在4年内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后期考核评价才为合格。在国内三类以上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7篇,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5人次,在校内举办本学科较有影响的学术讲座3次以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后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其中省部级一类项目至少2项;
2.横向项目经费文科到账6万、理科到账20万;
3.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项目1项;
4.成功申请专利4项,其中国家发明专利至少2项;
5.对研究报告进行推广应用,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6.出版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书籍1部,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江西省)开展体现新余市文化特色的宣传活动2次。
四、科研成果考核范围的规定
1.只有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认定为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成果。同时,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中心成立之后完成,并且在考核周期内公开发表的,才计入中心考核周期内的成果。
2.学术刊物级别和项目类型与级别的认定以《taptap点点论坛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准。
3.若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只计一次。
五、考核结果
1.协同创新中心的最终考核结果由taptap点点论坛“2011计划”领导小组决定。
2.协同创新中心在后期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申报新一轮的协同创新中心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中心继续运行到后期一起考核或申请取消。中期考核不合格而后期考核也不合格的中心,将取消中心称号。中期考核合格而后期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可申请半年后再考核1次,如再考核不合格,将取消中心称号。
taptap点点论坛关于加强理论课课内实践教学的指导意见
余学院发〔2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内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应用型点点网页登录入口质量、提高学生学习参与度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改革。为进一步
提高课内实践的教学质量,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课堂教学中切实改变满堂灌、照本宣科、一言堂等现象,促进课堂教学方式与方法改革,提高学生参与度。理论课程教学要改变传统的就理论讲理论的教法,应遵循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人类认识规律,在理论教学中渗透实践教学的成分。实现学与用兼容并进,将更多的理论课程改造成综合性课程、探究型课程、案例分析课程、讨论课程、项目式课程。实现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边教学模式向师生双边互动的教学模式转变,推动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条 课内实践是指与理论课相捆绑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程论文、专业技法、项目式教学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体性原则。开展课内实践教学应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作用。课内实践教学方案的制定、推行、评估、反馈等,既要有利于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又要尊重学生的感受和意见,保证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
第五条 整体性原则。加强课内实践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考试评价方法改革、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安排,协调推进。课内实践和课堂教学是完整的统一整体,课内实践活动项目和理论教学内容要协调一致,进行周密计划和安排,克服随意性。
第六条 科学性原则。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要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及课程特点,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具体课程的实施方案,要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要精心设计、科学构建、灵活运用。要注重学生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注重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教学时间安排体现规范性。原则上各专业所有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外)的课内实践教学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学分)的15%。
第八条 教学内容设计体现目标性。在课内实践教学内容设计中,既有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也有每次课内实践的具体目标;既有教师教的目标,也有学生学的目标;既有实践内容的目标,也有实践效果的目标,要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 教学方式设计体现多样性。课内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程论文、专业技法等。也可以采用“项目式教学”,通过围绕某一个实际项目实施课内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团队精神及创新意识、创新精神。
第十条 教学组织安排体现延展性。课内教学实践虽为理论课的课堂教学改革,但其组织形式具有很好的延展性,鼓励教师利用课内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和学习精力的投入度,倡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准备或开展分组互助式、讨论式学习,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课内实践教学的组织体系应包括教务处、二级学院、教研室和授课教师(含实验管理人员)等。课内实践教学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为各二级学院和广大教师开展课内实践提供服务(如与实践单位的联系、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课内实践教学改革领导小组,理清思路,依据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课内实践教学大纲,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制定出体现实践教学特色的行之有效的课内实践教学大纲。在课内实践教学大纲中明确课内实践教学的内容以及课时数。同时要处理好实践环节与课程理论内容的衔接。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课内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不能因为客观原因而忽略了实践项目的细微环节。
第十三条 教师开展课内实践必须具备完整的实践教学文件和过程资料,如课内实践教学大纲、课内实践教案;课内实践学习成果(如作业、作品、报告等)。任课教师必须在本课程教学进度表中反映课内实践教学的进程安排,课程教案中也必须包含课内实践教学设计的内容。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课内实践教学对学生评价重在态度、过程的考核,根据实践效果来区分等级。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都要参加,实行全程纪律考勤、态度观察,由相关指导教师负责;应有书面的心得、总结、报告、作品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课内实践成绩作为该门课程学习成绩中的平时成绩的重要方面,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比例不低于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立课内实践教学奖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课内实践教案(设计)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相关课程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课内实践实施方案。该方案须经授课教师提出,教研室论证,二级学院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
taptap点点论坛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 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点点网页登录入口要求相同。
第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 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均可申请从第二学年开始攻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一)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二)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试没有不及格,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欠费情况;
(三)符合开办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特定招生条件;
(四)原则上应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申请修读双学位须跨学科大类,但普通类、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不能相互之间跨招生大类修读。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一般在第十五周前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taptap点点论坛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每学期按学分交纳,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若学生中途退出,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交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院财务部门交费,并带学生证、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交费凭证到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辅修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证。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由开设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规定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免修成绩。若免修课程的学分超过双学位、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设计)的30%,则超出部分的学分不得申请免修,需改修其他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所编入的班级(统称辅修班级)听课、考核。对选修少于20人的课程,亦可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若所在辅修班级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有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开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改随同一专业的其他辅修班级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做。批准免听的学生须随班做该门课程的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和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学分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选课学习,或办理重修手续重修。
重修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采取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或考试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冲突,可在考试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也可随教学要求相同(即学分数与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免修、自修、免听、改修、重修均需按该门课程的学分交费。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与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开设学院要建立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表,一份以专业为单位(填写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簿)交教务处存档,一份以个人为单位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学籍处理,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同样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达到taptap点点论坛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留(降)级或退学条件,将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资格。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辅修学位的授予应经开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taptap点点论坛辅修专业证书”和“taptap点点论坛辅修专业成绩单”。未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仅发给“taptap点点论坛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授予“taptap点点论坛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双学位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转发“taptap点点论坛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仅发给“taptap点点论坛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如仍未能取得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的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全校性选修课学分记载,但原则上只可替代同类课程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籍、成绩、教学方面的管理,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taptap点点论坛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办理,要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专业特点等实际状况。
第四条 高考成绩在我校录取新生中文史类、理工类分别排名前20名的学生,如对录取专业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在不跨大类的条件下自由选择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录取数的10%。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情况,确定相关专业能接收的学生人数。
(三)做好转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当申请转入人数小于或等于能接纳的最大限额且均符合专业要求的,可在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后直接转入。当申请转入人数大于能接纳的最大限额时,需进行转专业考试。转入将根据考试成绩确定,从高分到低分转入,直至额满。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除文、理兼收的专业以外,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跨科类转专业;普通类与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一般专业不得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转入相关专业时,还应遵循当年招生录取时有关限制性条件。
(二)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三)第一学期应参加所有课程学习,且考核成绩均合格。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以上,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0%。
(四)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年的11月底公布拟接收的专业和人数,以及考试方案。
(二)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12月中旬)内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情况,进行学生成绩排名等方面的初审,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四)各学院审查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根据待转人数,确定是否进行转专业考试。若进行考试,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2学期第2周的双休日。
(五)转入的学生,经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到转入专业报到上课。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需按照转入专业的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进行课程学习,未修的课程学校不单独开设。转专业学生必须自学完成转入专业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三)转专业前已学习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不必重修。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四)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点点网页登录入口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的前期课程)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报名、考试及办理工作一般安排在第1学期末至第2学期初进行。逾期未申请者,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已领的教材不予退还,学费调整为新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taptap点点论坛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体现学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提升学科实力,培育学科优势,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为今后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推进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与重点学科建设两个方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1.校长为学科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校长为学科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学科建设的重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所形成决议视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通过后实施。
2.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作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3.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合作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并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3)人事处 :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学科建设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点点网页登录入口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
(4)教务处:负责学科建设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5)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6)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7)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为学科建设提供后勤保障。
(8)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持学科建设经费连续、稳定的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基础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
第七条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科梯队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与管理,引进人才的政策与管理,客座教授的聘请与管理,送培博士、硕士的政策与管理等。
2.支持发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重大科研成果的政策,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政策。
3.支持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政策。
4.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的项目:包括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科发展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如电子刊物订阅、数据库建设等。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学科建设办公室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学科组建的重点学科评估专家组对重点学科进行遴选和建设评估。
2.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申报,学校组织遴选;申报的校级重点学科必须首先是院系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在校级、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向省教育厅和国家学位委员会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开始启动,并投入配套建设经费。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计划书》进行审定,并报请领导批准后,学科建设办公室与重点学科带头人签定《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并按标准划拨第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5年。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应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
3.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推进学科的快速发展。
4.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并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的奖励。
5.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沙龙,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7.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尽快建成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学校建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由上级财政拨款,学校按1:1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校级重点学科学校每年各投入5万元,年终经检查通过后再计划下一年的投入。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殊专项经费投入,可向学校或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
2.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划拨,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
3.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技术软件等费用。此项经费开支不低于总经费的55%。主要用于改造标志性研究基地,围绕拟重点突破的学科方向购置必要的先进实验装备、技术软件、图书资料等。凡用我校学科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财产,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2)科研业务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5%。主要用于与学科领域相关的公共研究项目的实验用品、调研、资料收集、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专著(译著、教材)出版、专利申请以及在研项目开展科技查新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3)师资培训进修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主要用于师资引进及学科队伍中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深造。主要支出内容为师资引进、培训、进修费等。
(4)学术交流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主办、承办与本学科有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学科组成员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5)计划管理费。此项经费开支不高于总经费的5%,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申报与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装订与报送材料等相关费用。
(6)劳务费。补助学科组成员从事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活动的劳务费用,此项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学科依托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4.省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5.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学科带头人审核并签字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并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校领导签字财务处报销。
6.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按期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taptap点点论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应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列入国家、省(部)和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校拨款资助的经费以及按规定配套的经费等;
4.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科研处提取上级下达科研项目经费的4%作为科研管理费,财务处提取上级下达科研项目经费的1%作为财务管理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校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申请借支项目周转金。项目负责人须填好科研处统一印制的《taptap点点论坛科研项目经费借款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借出。项目周转金的数额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其中自然科学项目借支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借支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规定每半年办理一次借款清还和续借手续。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项目业务费:差旅费、科研办公费、项目活动费、图书资料与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数据采集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技术推广费等。
1.差旅费:指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考察与调研、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会议费等。到省外(国外)参加学术会议应递交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附会议通知)。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20%。
2.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的小额日常办公消耗用品费(须附购物明细)、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大宗办公用品采购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科研办公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20%。
3.项目活动费:为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科研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的申报和研究过程中所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电话费等。项目活动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4.图书资料、印刷费:指为了开展科研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
5.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的费用。
6.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7.成果鉴定及专利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专家鉴定费;专利申请、维持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及实验测试费
1.仪器设备费:指用于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及安装费等;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等,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测试分析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所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其他类别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四)项目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科研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
(五)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设置相应的项目台账。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下达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给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持开题报告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领取科研经费本。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配套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对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科研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对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全部(或剩余)经费留归学校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因各种必要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财务报告。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校科研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后,其项目上级拨款经费有节余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将该项目台账中结余经费转入留存,用于项目负责人在研的或未来立项项目继续使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处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财务处提交办理科研项目的结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科研项目结账手续,填写《taptap点点论坛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单》,财务处据此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科研处审批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其它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额度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核定办理;超过1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组需报科研处审批并经论证后按照学校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及试验研究所需的材料、药品、配件等物品需到项目组所在的院(研究所)仪器材料保管室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购买图书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需凭购书票据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组召开鉴定会议,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召开。鉴定会议中支付的专家鉴定费的报销,须提交支出申请报告,填写领款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财务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中临时聘请专家咨询、指导或者邀请专家讲学,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供相应材料,填写领款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财务处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工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使用,长期用工须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劳务费的开支需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用工时间、开支或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填写领款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财务处规定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部)、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四、外事管理工作
taptap点点论坛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内容: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留学生招生及管理;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留学或自费出国服务;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点点网页登录入口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外事工作。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拓展渠道,扩大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完善、师资的配备、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留学生勤工助学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做好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推荐和录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相关事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工作协调。
第十三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有关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外国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组织外国留学生外出旅游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调整聘请外国专家的专业结构,在继续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类专家的同时,努力结合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聘请非语言类专家。
第十五条 需要聘用外国专家的学院(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学期将本学院(部门)聘用外国专家计划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该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实施。聘请三个月及以上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两个月将拟邀请专家的申请报告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完成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的报酬由学校统一制定标准。外国专家的工资按所签订的合同划拨,并由财务处按额度于合同规定日期发放。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将承担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除此之外的额外任务和校外聘请授课必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之后,方可请外国专家承担。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请外国专家授课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合聘请学院(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手续;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聘用学院(部门)应按照计划安排外国专家的工作,并配备一位中方的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专家的教学效果。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亲戚、朋友的来访需提前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中国境内的亲戚、朋友来校探访,外国专家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中国境外的亲戚、朋友来校探访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若需要学校出示邀请函等材料以办理探亲手续,须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内容主要是探访者姓名、性别、国籍、与本人关系、来访目的、时间、住宿、行程等。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离开新余市旅游等外出,须提前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出时间、返校时间、外出地点、外出目的、搭乘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 国外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任何学院(部门)及个人邀请国外及港澳台人士来校参观、访问、摄制录像或拍照、开展活动均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邀请。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来访活动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须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请国外名誉、客座教授来校,须将受聘学者的详细个人简历和学术材料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办理聘任手续。
第五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积极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相关单位应将拟开展项目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与合作各方进行正式洽谈。
第二十七条 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实施单位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了解学校情况、索取资料时,应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回复。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可与国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图书资料交流工作前须将我方要交流出去的图书资料目录及内容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图书资料交流工作结束后,有关学院(部门)要及时将书面报告、交流所获得的国外图书资料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经学校审核后再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该批图书资料。
第三十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中涉及到的本校学生出国事宜,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但项目的我方承担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部门)可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为各学院(部门)的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各学院(部门)也可以与外方就中外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一旦合作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学院(部门)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者必须提交出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于出访前9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同时出访2个及以上国家者,每增加1个,应再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访问团组三人以上应成立临时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临时负责人,负责管理在外活动期间的交往、生活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出访报告及国外交流照片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八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三十九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准备,一般赠送能宣扬我国文化特色的有意义的礼品。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出访单位自行负责。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四十条 各学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聘请国外人士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如客座教授,应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宣传部审核,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须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宣传部同意。校外新闻单位需在校内采访我校聘请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第四十六条 国外人员在学校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临时来访外国人员要服从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因公出国留学或进修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境)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因工作需要携带学术论文或共同开发的科研课题,应经学校批准,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五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活动纪律,在涉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十一条 所有港澳台事务暂时参照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aptap点点论坛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习外国语言、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规范外国专家在我校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评估。
第三条 外国专家的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18节(以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条 外国专家应按时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代课。因事、因病需要调课、停课、代课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专家须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期前填写授课计划,并交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学期末须做好教学总结。教材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协商决定。外国专家如需要自行指定教材的,须提前向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申请,经审查认可后由教务处按照程序订购。
第六条 外国专家上课须准备教案,上课所用的外文电影等录像资料须经相关学院审定才能在课堂使用,所承担课程的考试命题须经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审定。
第七条 鼓励外国专家对教学提出建议和意见,鼓励外国专家参加中国教师的业务和学术会议,鼓励外国专家参加学生组织的学术性活动或文体活动。
第八条 学校及师生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严禁外国专家在校内外进行传教活动。
第九条 教务处、相关学院按合同加强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及时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学生的反映,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按要求做好教学评估,按时上报材料。
第十条 学校为外国专家配备合作教师。合作教师主要是与外国专家协作,了解他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与学生交往情况;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学生的特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反映外国专家及学生的意见,沟通信息;收集外国专家的先进事迹、资料,并与他们合作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我校教师与外国专家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学生要尊重外国专家,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
第十二条 在外国专家中实行奖、惩制度。在评估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校优秀教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现不好的,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aptap点点论坛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ttending Xinyu University
余学院发〔2014〕2号
本管理办法包括留学生守则、留学生学籍管理、留学生宿舍管理、留学生有关证件管理、留学生组织校内及校外活动、留学生会客、留学生违纪和留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八个部分。
留学生守则
Ten General Rules to be Followed by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1. Students must observe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decrees formula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第二条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 Students must observe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university.
第三条 尊重教师和教辅人员。
3. Students must observe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university.
第四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4. Students must study hard to complete all the necessary courses in their fields of study at the university.
第五条 同学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友好。
5. Students must show respect towards their classmates, and maintain solidarity and be in accord with other students.
第六条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Students must participate in regular exercise programs and maintain an acceptable level of personal hygiene.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务,维护公共秩序。
7. Students must appreciate and protect university property, and in this manner maintain the community.
第八条 尊重各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8. Students must respect the habits and custom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第九条 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9. Students must maintain and strengthen the friendships that develop with interactions of people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第十条 不做有损他人国格、人格的事,尊重主权国家尊严。
10. Students must respect the dignity and autonomy of others in regards to their ethnic origins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never do anything to impair the dignity of another’s personality or country.
留学生学籍管理
Regulations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tatus
1.入学与注册交费
Enrollment and Fees Payment
第一条 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1. First year students must register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admission letters. Those who are unable to register during the aforementioned time are required to produce an explanation in advance, and are allowed an extension of no more than half a month.
第二条 报名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taptap点点论坛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护照(含X签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报到时需一次性交清全部费用。
2. First year students must submit the admission letters issued by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ICE) together with their passports (complete with X visa for China) or other identity card and pay all the fees in full when registering.
第三条 新生到校后须到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3. First year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health examination performed by Ji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fter their arrival at the university at their expense. Those students who do not meet the health standards are subject to a cancellation of their admission to the university.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老生须在半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并一次性交清全部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清全部费用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超过半个月未交清全部费用者,劝其退学,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 From the second year on,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lso must go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pay all the fees within half a month period that commences after the university begins every academic year. Those who are unable to register on time need to submit a written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Those who are unable to pay the fees due to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 or some special reasons are required to submit an application in writing, and may be allowed for a limited extension, subject upon approval. Those students, who have been given an extension and still fail to pay the tuition or the accommodation fee within half a month, will be asked to withdraw. Those who fail to register on time without submitting a request for leave are deemed as a voluntary withdraw.
第五条 因学生违纪或因本人原因中途休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均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5. The university will not return tuition or any fees to students who are suspended, withdrawn or are dismissed by the university due to disciplinary or personal reasons.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
6. Students are required not to apply for a change in major.
2.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Examinations and Grades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留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7. Students must attend all the examinations of the courses stipulated in the curriculum. The grades obtained for the courses will be recorded in the students’ permanent academic records.
第八条 考核办法和及格分数线按照所执行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
8. Examination methods and passing limit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ourses and teaching plan.
3.奖学金
Scholarship Awards
第九条 为鼓励留学生刻苦学习,学校每学期在每年级取成绩前10%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者授予优秀留学生奖学金。
9. The university will award each semester, scholarships to students who are in the top ten-percentile range of each semester so as to encourage students to excel and demonstrate an academic proficiency.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在次学期开学后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10. Scholarship is selected according to a score that is generated from the academic and other performance values during the academic semester. Scholarship bonus and certificates will be given at the beginning of next semester and reflect the previous achievements. Scholarship should be first used for paying all the fees.
第十一条 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评选出优秀留学生干部若干名。
11. Every semester a certain number of students who demonstrate exceptional standards of excellence will be awarded.
4.休学与复学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of Studies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2. Students can be subject to suspension under any one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ⅰ. In the event that a student is diagnosed with an illness or injury that is expected to cause their being unable to attend more than one fourth of the total credit hours for one semester (due to recovery, treatment or therapy), or in the event of certain diseases, a student may suspend their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二)根据考勤,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ⅱ. Students who have requested for leave, and the accumulative leave is over one fourth of the total credit hours of one semester as determined by attendance records, may be subject to suspension.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ⅲ. Students may apply for suspension due to special circumstances by submitting an application or may receive suspen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if circumstances warrant such actions.
第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13. Suspension is generally for a period of one year; and the accumulative suspension time may not exceed two years.
第十四条 休学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14. The university will maintain, for those who go through the necessary procedures, the student’s status as an undergraduate at the university.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15. When the suspension expires, students must return to the university within two weeks, and go through relative procedures for readmission. Failure to follow this procedure may result in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right of academic resumption, and it will be reflected on the permanent record as a voluntary withdrawal.
第十六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16. The universi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academic resumption qualifications of any student who demonstrates a vio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uring the suspension period.
第十七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7. Academic resumption and readmission to the university is governed by the following directives:
(一)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要求出示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方可复学。
ⅰ. Students who have received a suspension because of a contagious disease must show a health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ropriate medical institution, which permits them readmission to the university.
(二)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的上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在新学期注册期间办理复学手续。
ⅱ. When the term of suspension expires at the end of a semester, all suspended students must submit the academic resumption application, and complete all necessary procedures when registering for the following new semester.
第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留学生待遇。
18. During the suspension, a student may not reside at the university, or utilize any of the facilities. A suspended student will not be permitted student benefits until academic resumption and readmission.
5.退学
Withdrawal
第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9. Students are subject to withdrawal under one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ⅰ. According to a medical diagnosis, students who are unable to continue their studies due to a mental disorder or other serious disease will be subject to withdrawal;
(二)本人申请退学;
ⅱ. Students who apply for withdrawal;
(三)未正常履行注册手续者。
ⅲ. Students who fail to register as required;
(四)累计旷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ⅳ. Students who have an accumulative absenteeism over one fourth of the total credit hours of one semester.
第二十条 应退学而拒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20. Students who are subject to withdrawal but refuse to carry out the necessary procedures will have their student status with the university terminated.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21. Relative procedures after withdrawal: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回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消其来华留学居留许可资格。
ⅰ. Students who have withdrawn from the university or have had their student status cancelled, must leave the university and return to their place of residence within the stipulated period.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will inform appropriat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cancel the resident permits of the withdrawn students.
(二)对退学留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与内容发给相关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留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ⅱ. The university will issue the relative withdrawal certificate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and period of study, but students who withdraw without following the necessary withdrawal procedures will not be granted any certificate.
6.毕业与结业
Graduation and Course Completion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2. The university will issue diplomas to the students who have passed all the examinations as required, and who have a valid student status.
第二十三条 毕业时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有考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3. To the students who have taken all the courses as required but have failed some examinations, the university will issue a transcript and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to those passing subjects.
7.学位
Degree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课程的考试和考查,毕业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符合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24. Students who have passed all the examinations in courses and who have successfully passed the Graduation Examination are granted permission to proceed with graduation. Degrees will be awarded to the students who have m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一)在学习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ⅰ. Students must observe Chinese laws and school regulations during their stay at the university;
(二)汉语水平达到教学计划要求;
ⅱ. Students have reached a proficiency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as required by the curriculum;
(三)能较好的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ⅲ. Students have a good command of the program that they study, and have demonstrated to their instructors expertise and skill in the related subjects, which will allow them to conduct scientific research or professional work.
第二章 留学生宿舍管理
Dormitory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由学工处宿管科统一安排宿舍和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占用或转借、转租他人居住。
25. The university will provide to each student a specific dormitory location in regards to building, floor and room. Students are not permitted to alter the location of their assigned room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university.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违反中国政策和法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学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有关活动。严禁收听、收看违反中国政策和法律的节目以及不健康的节目。严重者将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6. Students must abide by the rel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and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udents are not allowed to listen to radios, go to internet sites or observe programs, which are against the laws and moral standar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ornography or racial defamation is a major offence to the laws of China. This prohibition includes any recorded media such as DVD or VCD. Students violating these laws will be prosecu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在墙上和门上乱涂乱画,钉钉子;严禁任意搬迁室内家具与设施;室内公物损坏应及时主动与校方联系,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要求其照价赔偿并处以罚款。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宿舍要切断电源、水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外出时要关好门窗,如有私人财物丢失,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查找,保管好学校发给留学生的各种证件和钥匙。留学生入住宿舍时学校将会提供一份财产清单,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时,应将宿舍内所有财产进行清点并交还学校。如有损失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27. Students should appreciate and take care of all public property. Writing, drawing and graffiti of any kind on the walls or doors are strictly forbidden. It is forbidden to move the furniture and other installed fixtures indiscriminately. Anybody who damages public property will pay compensation to the university. The university will levy a fine and dispense an appropriate punishment if anybody damages public property intentionall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academic year students will sign an inventory which lists the contents of the apartment, and are responsible for those items. Students should demonstrate conservation by turning off the 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lights and insuring that the water is not running when they leave the apartment. Such energy conversation is an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students. Keeping personal property safe is done by closing windows and locking the door when leaving the apartment. In the event of some missing personal items, inform the university promptly so the university can establish a timely investigation. Students must keep their apartment keys, passports, residence permits and other important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 safe and secure, in the event of a loss, students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replacing and if necessary,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the missing items.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宿舍安全保卫、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危险物品入宿;严禁在宿舍随意牵线、私装灯头、插座,不准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熨斗、电炒锅、热得快等);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菜)及点火照明;严禁燃放烟花鞭炮。注意防火,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8.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the dormitory, all fire regulations must be observed. Flammable substances and drugs are not allowed to be taken or kept in the room. It is forbidden to manipulate in anyway the electric wiring or install additional lights or electrical outlets inside the dormitory. Any electrical appliances (electric stove, iron, electric frying pan, hot water heater, etc) liable to cause fires are forbidden in the dormitory. Cooking is forbidden in the dormitory. Detonation of fireworks in the dormitory is prohibited. Those who cause a fire will make compensation for all the losses and those playing havoc with public property will be prosecu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第二十九条 保持宿舍安静和清洁卫生。严禁在宿舍周围大声喧哗打闹、打球、 酗酒、赌博;按时作息,在学习和午休、就寝时间,宿舍必须保持安静。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进行吹、拉、弹、唱、跳舞等活动。各宿舍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值日制度。卫生值日由各宿舍长安排,全体人员共同负责,执行轮流值日制度,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等污物,门窗洁净,桌椅整齐无灰尘,自觉维护走廊、楼梯、厕所的公共卫生。严禁向窗外倒水,丢杂物。室内垃圾应及时倒入垃圾箱。寝室长应确保本宿舍所有学生在晚上十一时以前回到宿舍,如有同学晚归,应及时向学工处报告。严禁在宿舍留宿他人。
29. Tranquility, hygiene and sanitation standards should be maintained in the dormitory. Students are not allowed to shout, engage in sports with balls,drink alcoholic beverages or gambling in or around the dormitory. In compliance with the study schedule, students must not engage in any kind of entertainment during studying and resting times. Students are responsible for maintaining and keeping the rooms and common areas clean. Students should clean their rooms everyday. The student, who is given the title of Apartment Captain, shall insure that the other students of that apartment are keeping the floor, doors and windows clean, and that the desks, wardrobes and chairs are not damaged. 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accommodate those who do not reside in the dormitory. 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pour water or throw rubbish from the windows. The Apartment Captain will inform the instructor if a student in their apartment is not in the apartment by 11p.m.
第三十条 按要求整理宿舍内务。做到整齐、美观、大方。学生每天起床应按要求折叠被褥,日常物品应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擅自增设私人设施(如搁板、木架等),严禁停放自行车等大件物品;严禁搞祭祀活动和宗教活动,严禁举行任何形式的节日庆祝活动和生日晚会,严禁饲养宠物,严禁在走廊存放物品。
30. Students working together to keep and maintain a clean apartment is a requirement of the university. Keeping everything in order and attractive, inclusive of making the bed every morning upon rising. It is forbidden to damage, disassemble, refit or add any kind of permanent personal modification to any aspect of the dormitory or to the furniture contained herein. All bicycles should be parked in the allotted place. Any kind of festival, party,religious or other celebratory activity is forbidden in the dormitory. Keeping pets are also forbidden in the dormitory.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外出必须在晚上十一时以前返校,超时返校入宿者应主动交学生证经值班门卫检验登记后方可入内。每周实行学生晚就寝检查,重点检查留学生是否在外住宿,是否留外人住宿,是否不按时就寝,是否违章用电等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1. Students must observe the established daily schedule strictly and must return to the dormitory before 11p.m. Failure to be back by this time will necessitate the student having to show the identity card and register with the security guard. The apartment captain should notify the instructor concerning it. The college will inspect the rooms every week, and this inspection is to insure that the university’s standard of hygiene is maintained, that the occupants are the correct individuals, that there are no fire hazards, whether students are going to bed on time, and that nobody is using electricity unsafely.
第三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宿舍内实行计量用水用电,在定额指标内免费,超过定额部分按市价收费。定额用电量双人间为每间每月200 度,四人间为每间每月400度;定额用水量双人间为每间每月4吨,四人间为每间每月8吨,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不包括在内。当宿舍电量不够时应及时到学生购电中心购电,以免出现断电现象。
32. It is a good habit for everyone to economize on water and electricity. The quota is set for the consumption of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 every dormitory, and the part within the quota is free but the part over it will be charged according to the market price. The quota for electricity is 200 kilowatt-hours a month for each double room and 400 kilowatt-hours a month for each quadruple room, and the quota for water is 4 tons a month for each double room and 8 tons a month for each quadruple room. One year is counted by 10 months for the summer and winter holidays are not included. Please go to the purchase center of students to pay for your electricity when you do not have enough quota, otherwise there will be no power in your dormitory.
第三十三条 服从管理。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主动地、积极地配合管理人员工作,不得顶撞、辱骂、捉弄管理人员。
33.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dormitory administrator. Teamwork,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dormitory staff when they are inspecting, providing maintenance or other necessary work in the students’ rooms. Quarrelling, offending and maltreatment of the dormitory administrator is not allowed.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入住时,要查看房间内的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如有缺少或损坏,请速向学工处宿管科说明,否则按丢失或损坏处理。
34.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check to see that all the contents of the apartment are present upon accommodation, in the event of damage or lack of any kind, please inform the dormitory administrator, otherwise students will pay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damage or lack.
第三十五条 保护留学生宿舍公用财产不受损失。住宿生校内搬迁或毕业离校前,须由学工处宿管科逐项清点公用财产,经验收后方可统一搬迁或离校。如有损失要追查住宿生的责任,按章赔偿。
35. Upon graduation, students are responsible for returning to the university all the furniture and beddings in which is listed in the inventory and the university will ensure that the rooms are in good orders and all furniture and fixtures are undamaged. Students are permitted to leave the dormitory after this final inspection. In the event of damage of any kind, students will pay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damage.
第三章 留学生有关证件的管理
Management of the Certificate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须持与本人身份相符的“X”签证入境并须在入境30日内办理体检及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许可证。超过居留期限停留即为非法居住,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依法进行处罚。
36. International students must enter China with an “X” visa. Within 30 days students must take the required medical and 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obtain a residence permit. Any student who fails to obtain this required residence permit within the allotted time will be subject to fines and penalties by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accordance to the law.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国或去其他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应提出请假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37. Students returning to their nation of origin, traveling to Hong Kong, Macao, Taiwan or any other country, need to follow the required 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the permission of the university, and in this way obtain the exit visa. The university must give permission for the students to obtain the exit visas and then they may leave China.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各种有效证件相关手续时,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
38. When students are performing the 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the student residence certificates, they should submit, in advance, an application to the university. After obtaining the permission letter, students then apply for the relative certificates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s.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效证件,不得涂改和损坏。若居留许可证丢失,须到《新余日报》登报挂失,然后到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补办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手续。若护照丢失,应立即报告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并领取护照报失证明,然后向本国驻我使领馆申请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补办证件学校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39. Students should ensure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their residence permit and other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for study. The certificates are not to be altered, or mutilated in any manner. In the event the certificate is lost or stolen, the student is responsible for reporting the loss to the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olice, and post a notification of the loss on the Xinyu Daily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law. In the event a passport is lost or stolen, the student should go to their respectiv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China and follow 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a replacement passport and then the student will be required to reapply for a new residence permit from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dditional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 fees will be charged to the student in assisting them in obtaining their replacement passport.
第四章 留学生组织校内及校外活动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Conduct of Students on and off Campus
第四十条 为活跃留学生课余生活,学校有计划地为留学生组织各类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40. To enrich the leisure time of students, the university has established many interesting activities. These scheduled activities and festivals are open to every student, and all students are welcome to join in the activities.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1. Students may participate in sporting activities and other leisure time activities as long as such activities do not interfere with the scheduled classes, teaching requirements or the established living routine.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自发组织的旅游和参加校外竞技体育娱乐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42. Any student who wants to organize an off campus excursion, or attends a sports event outside the university proper, must obtain permission from the relevant school.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如举办庆祝节日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举行。活动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必须立即停止活动,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43. Any social gathering or celebration the students want to conduct will require the permission of the relevant school. The location of the gathering and the commencing and ending times should be given to the relevant school prior to the gathering. The gathering will not continue beyond the allotted time. In the event that the gathering in an inappropriate manner or that there is any activity detrimental to the social, moral or political interests of China or other countries, which will be strictly forbidden and students involved will be punished.
第四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留学生离校回国或去外出旅游参观,须在离校前一周将事由、离返校时间、目的地、途径地点等报告学校,并按时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及时报告学校。
44. Students needing to travel to their homes or other locations outside of China during holidays must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relevant school. The written request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reason for the travel, the destination, the intended route, and the timeline (date of departure and date of return). This request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relevant school one week prior to the intended departure date. If a student has difficulties in returning to the university on the intended return date, they must inform the relevant school in time.
第四十五条 严禁留学生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
45. Any religious proselytizing is not allowed on the campus, nor is any unauthorized religious activity in public permitted.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参加所有活动时都必须持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的活动纪律。
46. Students who attend any activities need to take the student ID cards and obey rules of the activity.
第四十七条 严禁留学生到没有救护措施的地方游泳。
47. Students are not permitted to swim in unsupervised locations such as ponds, lakes or rivers which have no lifesaving facilities.
第五章 留学生会客
Procedures for Visitors to Students
第四十八条 凡申请进入宿舍的访客,必须首先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外籍访客为护照、居留许可证;国内访客为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并准确规范地逐项填写会客登记单。经门卫核对后发给其访客证,其有效证件由门卫暂时保管。
48. Any individual who comes to visit a student and is not living in the designated dormitories is referred to a visitor. Such visitors must show an identity card (foreign visitors should show the passport or residence permit, and Chinese visitors should show their identity cards, working or student cards) and register with the security personnel by filling out the visitor registration form. The security personnel will insure the form is filled in correctly and then issue the visitor a Visiting Pass, which will allow the visitor to have entrance to the facilities.
第四十九条 会客结束,访客离开时,门卫收回访客所持的会客证后,交还访客的暂存证件,并在会客登记单上标注访客离去时间。
49. The visitor must return the Visiting Pass to the security personnel when the visit has ended. The security personnel will record the time on the registration form when the visitor left the facilities.
第五十条 会客时间为每日下午四时至晚上十时三十分,双休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会客时间为上午九时至晚上十时三十分。
50. The only time that students may have visitors is between 4:00 p.m. and 10:30 p.m. during the weekday and from 9:00 a.m. to 10:30 p.m. on weekends and during holidays or vacations.
第五十一条 访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鞭炮火药、高浓度醇、非食用油、液化燃气等)、危险物品(枪械弹药、利刃锐器等)、违禁物品(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毒麻制品等)、腐蚀物(高浓度酸等)、污染物(动物活体等)等物品进入宿舍。学校严禁违反校规者进入宿舍会客。
51. Visitors are forbidden to bring into the dormitories any flammable materials such as petroleum products (oil and gas) or firecrackers, dangerous articles, contraband goods, pollutant and the like. All visitors mus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ering themselves when they visit. The recorded information will include their names, whom they are visiting, and the duration of their stay. Any individual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se regulations and breaks the laws will be held accountable. The universi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forbid entrance to any individual who has demonstrated an inability to follow regulations. Penalties include civil or criminal action in the event a visitor is deemed by the university to be a hazard to the student community.
第五十二条 会客登记单作为会客凭证及客人资料由门卫定期装订,长期保存以备复核查验。访客必须自觉遵守会客登记、会客时间、携带物品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会客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或进行违法活动。访客在会客期间有污染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52. The registration form filled in by the visitor will be seen as a verification and record of the entrance and exit of the visitor, and is maintained by the security personnel. This registration form will be kept for some time as a record of visitors and their activities. All visitors must abide by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for visitors concerning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visiting time periods and prohibited items in the university. No one is permitted to help or give aid to the visitor who is breaking the law. The visitor assumes all relevant civil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for his behaviors which can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disturbing the public and security violations.
第五十三条 严禁访客留宿。
53. Students may not provide overnight accommodations for visitors within the dormitory.
留学生违纪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54. Students who fail to observ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will be given appropriate punishments which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warnings, demerits,probation or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The penalty will depend on the degree of the infraction.
第五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对于毕业班留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55. The term of probation is generally for one year. For the fourth year students who are about to graduate or complete their studies, probation will not be included in the options for violators of the rules. The penalty the university gives in this case is limited to a demerit or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depending on the seriousness of the transgression.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尊严和权益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6. Any student who violates the moral integrity or the social ethics of China, and who is disinclined to relinquish such activities, will have their status as a student in the university terminated.
第五十七条 带头罢课、非法集会、游行,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7. Anyone who takes the lead on school strike, congregates in an inappropriate and illegal manner, or demonstrates and causes a disturbance, will be expelled from the university.
第五十八条 经常迟到,经常逃课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屡教不改,一学期逃课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8. Students with frequent truancy or who are habitually tardy for class will be warned. If the student refuses to atone for the truancy and continues to demonstrate the behavior for more than one fourth of the total credit hours, they are subject to probation or even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第五十九条 侮辱和诽谤他人及其他扰乱教学和公共秩序者,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9.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se, a student who insults or slanders others, or disrupts teaching is subject to a disciplinary action exceeding that of a demerit.
第六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和给予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60. Any Student who damages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another or the public property of the university will have to pay compensation and be required to pay a fine as an additional penalty as follows.
(一)损坏财物在1000元及以下,且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ⅰ. Students who cause damage to property of 1000 RMB or less and refuse to acknowledge the mistake will be issued a demerit.
(二)损坏财物在1000元以上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或拒付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ⅱ. Students who damage public property of more than 1000RMB or repetitively damage property and refuse to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ir actions, are subject to probation or depending on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cident,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第六十一条 聚众赌博、酗酒、打架、寻衅滋事、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1. Depending on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cident, gambling , drinking excessively,fighting or picking a quarrel are subject to a warning, probation or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第六十二条 群殴且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2. Instigators of physical confrontations who demonstrate an inability to cease such behavior despite various reprimands and punishments will face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第六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造成火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63. Behaviors such as violating fire safety and electrical safety regulations posing a risk for fire, and those students who demonstrate such behaviors will receive a demerit. In the case of an actual fire, the punishment will be probation or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in addition 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ny criminal behavior is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按时交清全部费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注销其居留许可证。
64. Students who fail to pay all the fees as required, are subject to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and their residence permit for Xinyu will be cancelled.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服从宿舍管理,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不服从实验室或教学楼管理,顶撞和辱骂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5. Depending on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se, anyone who disobeys th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campus accommodation, rents a house outside the campus, violates the rules of the laboratory or teaching buildings, or, insults teachers or administrators, will be subject to warning, demerit, probation or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第六十六条 对于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请假离校未能按时返回却未续假者,三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三天以上到一个月,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过一个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6. Those who leave the campus and Xinyu without approval or those who have an approved request for leave but fail to come back on time without an approved extension renewing the request for leave, will be issued a written warning if they are absent between one to three days, probation for being absent from four days to one month, and expulsion from the university if more than one month.
第六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7. Students who break one of the following rules will be expelled from the university: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ⅰ. Students who commit a crime under Chinese laws.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ⅱ. Students who break school regulations resulting in a serious consequence.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情节严重者;
ⅲ. Students engaged in cheating in an examination, which will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using crib sheets, using any electronic device such as a cellular phone, obtaining an advance copy of the exam by nefarious means, or sitting in on an examination for another student,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 of the things.
第六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通知新余市出入境管理处,取消其居留许可证。
68. Anyone who has been expelled from the university should follow proper procedures for leaving the school within the stipulated period. The residence permit for Xinyu will be cancelled by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留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Instructor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六十九条 负责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协助安排车辆接送新生,协助安排新生住宿及新生身体检查,组织办理学生证、参加开学典礼,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建立新生档案。
69. Responsible for helping freshmen with completing the enrollment and registration, picking the freshmen up at the station and coordinating with the dormitory administrators to arrange the accommodation, as well as physical check-up, issuing student ID cards, organizing the opening ceremony, collecting fees including tuition and accommodation fee, etc. and establishing the files for the freshman.
第七十条 负责留学生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70.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七十一条 负责留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工作。配合学工处开展工作,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引导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1. Responsible for ideological work and work of regular administration as well as org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eading them to the study and complying with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decrees formula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university.
第七十二条 负责处理留学生中突发事件(生病、打架、损坏公物、晚归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留学生中的涉外事件。
72.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with accidents such as sickness, fighting, damaging school property and returning dormitory late, and other related accidents together with other departments is also included.
第七十三条 负责为留学生宣讲相关法律法规。
73. Responsible for explain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七十四条 负责定期召开班会及座谈会等会议,帮助留学生尽快适应新环境,了解留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及时传达学校及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和通知。及时了解、报告留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沟通解决。发挥留学生班级干部的作用。
74.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class meetings as well as informal discussions regularly to help them adjust to the environ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learn about their conditions of life and study. Responsible for delivering regulations and notices from the university and try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s existing amo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report to the university in time. Realizing the roles that international student leaders play.
第七十五条 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留学生统计材料和信息。
75. Responsible for reporting relevant data and information about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o relevant school.
第七十六条 负责组织留学生参加各类观光、旅游、体育、文娱(第二课堂)等活动。
76.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various activities such as sightseeing, trips,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making plans.
第七十七条 负责留学生日常考勤管理工作,负责留学生入住手续的办理。认真做好留学生的学籍和奖惩情况记录,协助检查留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情况,加强对留学生多方面的了解。
77. Responsible for the regular attendance checking and completing the accommodation procedure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iving on campus. Responsible for recording students status as well as their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nd helping to check the hygiene and safety conditions of student dormitories.
第七十八条 负责留学生毕业、离校手续的办理工作,协同相关学院(部门)联合评定留学生奖学金、办理离校手续等工作。
78. Responsible for completing the formalities of graduation and departure, cooperating with other schools, departments and sections to evaluate the awarding of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completing the formalities and seeing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f.
第七十九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79. Other work after the above-mentioned duties that the university assigned.
第八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0. All the abo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taptap点点论坛合作教师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教师工作,加强中外教师间的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教师的工作职责
合作教师既是外国专家的教学伙伴,又是外国专家的生活助理,也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工作小组的重要组成成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教师须协助外国专家熟悉公寓设施,如热水器、排风扇、液化灶、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提醒外国专家树立安全意识,如关电闸和天然气总闸,注意保持室内通风等。
(二)合作教师须协助外国专家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包括学校的基本生活设施(食堂、校医院、超市、健身场所、娱乐场所、银行、邮局等)和教学设施(图书馆、教室等)。
(三)每学期开学前,合作教师须协助外国专家取得授课通知单并说明具体内容(包括所授课程、时间、地点,上课班级等),帮助外国专家领取教材,协助外国专家做好本学期教学计划并按要求报告相关学院审核。
(四)合作教师须定期了解和听取外国专家对教学工作的反馈,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报告所出现的问题。
(五)合作教师须积极和外国专家探讨中西教学方法的异同,共同备课、批改作业、评阅试卷,通过和外国专家协调确定具体的合作教学形式和内容,合作课不算超课时量,合作教师每月领取固定津贴。
(六)定期参加合作教师与外国专家座谈会,了解外国专家的要求,听取外国专家的建议,研究解决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
(七)学期末,合作教师须协助外国专家完成期末考试,包括:考试形式、范围、评分标准、卷面要求及登分等,考试结束后须与外国专家做好试卷分析与总结,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报告相关情况。
(八)学期结束后,合作教师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一份本学期工作总结。
(九)合作教师须坚持写外事工作日记,记录和外国专家接触的内容。学期末将外事工作日记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十)合作教师须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手机须24小时开机,每星期与外国专家定期会面两次。对于外国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及时处理的,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国际与合作交流处和相关学院报告。
第三条 合作教师的选择、聘用
(一)应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精、对外事工作有兴趣的人员来担任合作教师。年龄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专职教师优先聘用。
(二)合作教师选择程序:由各相关学院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四条 合作教师的评估和考核
(一)合作教师的评估和考核包括外国专家考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考核和相关学院考核三部分。
(二)考核内容主要参照岗位职责,听取各方面意见,给予综合评价
(三)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aptap点点论坛外事档案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外事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外事档案在学校对外交流和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与外国团体或个人在教学、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材料,均属外事档案。
第三条 外事档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归档,按校档案室要求移交,确保外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外事档案材料。
第二章 外事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教师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讲学进修、参加会议或科研合作等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材料都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
第六条 对来校进行学习、讲学、参加会议、科研合作、野外考察以及在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声像材料等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组卷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移交。
第三章 外事档案归档要求
第七条 实行由外事活动中主要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外事活动结束后,专(兼)职档案员须将形成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并系统整理组卷,经负责人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装订整齐,去掉卷内金属物,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如铅笔、园珠笔等)书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aptap点点论坛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余学院发〔2014〕2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创建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塑造我校良好的国际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奖学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校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一旦发生留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全力处理好突发事件。
1.4突发事件种类
本预案所称的“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危害留学生身心健康、威胁生命安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发意外事件,主要包括:
(1)留学生之间以及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之间的打架或群殴事件;
(2)留学生自杀、自残、自虐事件,留学生精神、心理问题;
(3)留学生离校出走和失踪;
(4)留学生公共非法集会、游行事件;
(5)留学生重大失窃事件;
(6)留学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
(7)留学生宿舍突发火灾;
(8)留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流行疾病等事件。
1.5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5.1 预防为主原则
对我校留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帮助留学生学会自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位留学生掌握常用的急救和求救电话。与留学生及时沟通了解情况,使事件能在萌芽中得到解决。
1.5.2 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留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3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5.4 逐级报告原则
凡遇发生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层次,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成立taptap点点论坛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政办、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学工处负责人为成员。
2.2 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把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动态,制定控制事态发展的方针和具体策略;
(2)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3)善后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2.3各部门的具体分工
2.3.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
负责接报、了解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向有关部门联络和提供有关外事管理纪律文件,并做好安抚留学生的工作;
2.3.2 党政办职责
负责对外综合协调及对内的综合调度工作;
2.3.3保卫处职责
负责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控制和调查,并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汇报。
2.3.4宣传部职责
负责重大事件对外新闻发言和接受访问,除宣传部外任何部门不得对外发布消息、接受采访;
2.3.5学工处职责
负责提供留学生心理咨询和辅导;
2.3.6后勤处职责
负责提供后勤保障;
凡涉及到的部门须通力合作,不得推诿责任。
3 突发事件处理的报告
由于外事工作的特殊性,在处理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密切与上级领导、领事馆和公安外事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逐层汇报,在上级的指导下完成工作。
3.1上报部门
(1)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江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4)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来华处;
(5)大使馆和领事馆;
(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华事务部(政府奖学金学生)。
3.2事件的上报程序
(1)电话报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到涉及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应立即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并按照领导要求进行工作,视具体情况和需要上报3.1有关部门。
(2)文件报送
对重大突发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应尽快书面正式报告3.1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处理后及时向上报部门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当事人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须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华事务部。
3.3报告内容
(1)当事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学习院系、专业、是否是奖学金生、是否购买医疗保险等;
(2)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以及有无伤亡情况等;
(3)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4)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4各类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4.1留学生之间以及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之间的打架、群殴事件
(1)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辅导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有关人员。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尽快控制局面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将现场围观人员疏散、劝离现场,如有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救治。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应对策略,配合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掌握事实情况后向上级汇报。
4.2留学生自杀、自残、自虐事件
(1)辅导员根据情况应拨打120请求救治,并第一时间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有关人员。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及时通知留学生家属。
(3)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
(4)向上级部门通报善后处理决定和结果,通知使(领)馆并征得留学生家属的同意。
4.3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1)宿管员要认真做好留学生宿舍登记,如发现留学生失踪24小时以上,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向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寻找失踪留学生。
(3)如失踪留学生离校超过2天以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应积极配合查找失踪学生。
4.4非法集会游行或与中国人发生冲突
出于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在校内或校外未经许可举行集会,并且引发留学生与中国学生或市民之间的冲突: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事发前得到信息应做到说服教育,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2)如未能提前发现,在接报后,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配合公安进行疏导、劝说工作。
4.5重大失窃事件
(1)留学生发生重大失窃案件,辅导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留学生保护现场,并将情况通知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保卫处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6留学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
(1)留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密切关注伤者情况,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及时通知留学生家属。
(2)相关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或伤亡事件。
(3)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部门汇报。
4.7宿舍突发火灾
(1)宿管员及时到达现场,判断火源、组织疏散,并将情况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如情况严重应立即拨打119。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在接报后及时与保卫处、物业部门联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疏散,协助灭火。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
(4)事后相关单位应配合学校保卫处、公安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排查起火原因。
4.8留学生急病或突发群体性流行疾病
(1)在校医院专业人员看护下及时将外国留学生送入附近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2)外国留学生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校医院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外国留学生被诊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时,校医院除了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外,还应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5 附则
本预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aptap点点论坛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余学院发〔2014〕2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我校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获得《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或经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执行引智计划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在省、市外国专家局登记备案的短期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
不在上述规定之列的外国人(外籍人士)原则上不列入本预案所指外国专家范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港澳台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 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我校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层次,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taptap点点论坛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任副组长,党政办、保卫处、后勤处、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担任。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2)指导、协调全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完成市政府或省外国专家局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事态发展,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迅速通知各成员参与应急,必要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建议召开并组织安排领导小组会议。
(5)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开展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6)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建立和加强与各成员的联系,完善应急机制。
2.2.3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负责牵头协调全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处理的对外联络,发生外国专家伤亡事件时,通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及时了解国际、地区安全形势及有关安全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
(2)党政办职责:负责对外综合协调及对内的综合调度工作;
(3)保卫处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中涉及治安、刑事等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处置,为外国专家提供人身安全等方面救助和支援。对突发事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有关事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指导和处置。
(4)后勤处职责:指导、督促本部门相关科室为外国专家提供正常的供水供气供电保障以及为外国专家提供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
(5)各相关学院职责:负责为外国专家的日常教学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解决外国专家教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如调课、停课、代课等。
3 突发事件报告
3.1 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管校领导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由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市外国专家局及市外事侨务办、省外国专家局及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等层次逐级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市政府应急办)。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状态、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内容包括:处置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了解基本情况,在立即报告事件规模及有关人员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有关情况的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4.2 预案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参与应急,相关成员应及时赶赴事件发生地现场,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指导和协调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信息,迅速报告市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成员。
4.3 事件处置措施
4.3.1 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1)在校医院专业人员看护下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入附近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2)治疗所需资金超过投保额度的,由本人承担。
(3)外国专家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校医院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外国专家被诊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时,校医院除了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外,还应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4.3.2 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1)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派人抵达事件发生的现场并及时上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采取救助、救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援。
(2)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通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4.3.3 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1)及时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相关人员抵达事件发生地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2)外国专家发生受伤等情况的,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往附近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4.3.4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以及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告,与上级主管部门尽快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4.4 信息通报与后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当每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2)应急处置结束后,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5预防与保障措施
5.1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5.2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我校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5.3 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向相关部门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反应快速。
6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机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加强日常检查,组织预案演练,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对于未按本预案执行、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颁布、修改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 附则
本预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师资建设工作
taptap点点论坛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我校在编在岗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总体思路: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指导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第五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原则:全面规划,教学科研需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层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自费结合,学用一致;分期分批选派。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类型及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进修培训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新进教师和首次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的江西省师资培训中心定期举办的上岗前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学历学位进修。鼓励教师努力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改善知识结构,积极报考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3.国内外访问学者(或国内外研修)。教师通过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导师帮助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能力。推荐对象为到校满3年,原则上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骨干教师进修。主要是选派青年教师到重点大学或著名科研院所参加教学或科研骨干教师进修,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推荐对象为到校满2年的青年讲师。
5.单科课程进修。一般是为了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调整学科专业师资结构的单科进修。推荐对象为到校满2年,能承担新课程建设的教师。
6.实践技能锻炼。依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教师到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合作单位等参与专业实践技能培训,重点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和培养双师型教师。
7.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主要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需要,参加学术交流、教学改革、科研探讨、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内容的教师进修班和研讨会。
8.其他学习培训。包括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培训、聆听专家讲座和上级部门开展的其它教师培训项目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是专任教师进修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师进修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教师进修培养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要求:
1.教师进修的专业或方向应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从事的专业相符;应利于改善我校教师学缘结构。
2.学校鼓励所有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35周岁(1979年1月1日出生)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5年内(2014年始)应攻读博士学位。上述年龄段内考取博士的教师,获得副高或正高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3.因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安排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前单科进修,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
4.为保障每位教师都有参加进修的机会,半年以上的进修一般不得连续参加,须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人员结构状况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教师培养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下一学年《taptap点点论坛教师进修培养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于每年6月底前,按审批后的计划申报下一学年参加进修教师名单,并填写《taptap点点论坛教师进修申请表》、《taptap点点论坛教师进修人员汇总表》,经二级学院同意签字盖章,按规定时间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的进修教师,应持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进修培养实行积分制管理,二级学院应建立教师进修管理档案。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教师在一个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不低于3分。该积分将作为职称聘任的条件之一。积分计算办法如下表:
项 目
|
分 值
|
备 注
|
攻读博士学位
|
12
|
可使用两个周期
|
国外访问学者/出国研修一年及以上
|
8
|
|
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
|
6
|
|
攻读硕士学位/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
|
4
|
|
脱产进修一学期以内
|
1分/月
|
一周期内最多计3分
|
取得本专业技术/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不同于学生的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
2
|
不含非高教、实验专业技术职称
|
参加教育部或省师培中心培训项目/参加本学科学术研讨会/计划外经二级学院同意选送(学校备案)的短期培训
|
1分/次
|
一周期内“短期培训”最多计3分,“学术研讨会”最多计1分
|
实践技能锻炼/顶岗工作/企业进修
|
1分/月
|
1个月1分,依次累加,一周期最多计3分
|
校内培训/聆听专家讲座
|
0.2分/次
|
一周期最多计3分
|
第十三条 选送教师进修的二级学院应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进修教师也应经常主动地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学年结束时,选送教师进修学院应对本单位教师进修情况做一次全面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学校、专业、时间及形式。如需改变者,需履行下列手续: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原学校或导师的意见函和新接收高校或导师的同意接收函,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再调整。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延期时间开始前一个月内持所在学习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同意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结束回学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综合汇报,其中参加国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两个月内,在所在学院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个人学习总结、学术报告情况等交人事处审验。人事处在审验以上材料基础上,核准有关报销项目。
第十七条 教师进修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鉴定的复印件,由相关二级学院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章 费用报销及待遇
第十八条 按计划审批办理了进修培训手续的教师完成进修任务,达到进修预期目的,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初审、人事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给予报销相应费用。
(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双语教学培训班的培训费由学校支付,报名费和教材费自理。
(二)短期培训、国内访学、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课程进修、实践技能锻炼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
(1)1个月(含)以内的短期进修,培训费由学校报销,按学校财务标准报销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每天不超过100元,省外每天不超过150元。
(2)脱产进修半年,其接收函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报销一次学校财务标准规定的往返交通费;未注明住宿费的,住宿费省内半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半年不超过1200元。
(3)脱产进修一年,其接收函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报销两次学校财务标准规定的往返交通费;未注明住宿费的,住宿费省内一年不超过2000元,省外一年不超过2500元。
2.报销要求
(1)教师进修结束回学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综合汇报,材料、影像、视频留底。
(2)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者(含国内外访学、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课程进修等),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一年内,须以第一作者立项一项省级以上课题(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在核心刊物(以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一篇论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方能报销全部费用,未完成者报销应报费用的60%。
(三)学历学位进修
1.脱产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脱产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费用,除学校安排的特殊专业外,一律不予报销。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脱产期间只发财政统发工资,脱产时间至少一年。
2.脱产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脱产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凭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返校后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和给予相应奖励。只有博士学位证的,应报销费用和奖励均按50%计算。进修后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2)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以taptap点点论坛名义发表国内三类权威及以上论文2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以taptap点点论坛名义主持相关学科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未完成者应报费用和奖励均按60%计算。
(3)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回校工作后,报销及奖励费用标准如下:
①按学费、论文答辩费总数的1:1报销,总数不超过6万元;住宿费按财务处规定实报实销,总计不超过3600元;交通费按财务处规定实报实销(每学期往返一趟);另外发放资料书籍费2500元;
③攻读学校为211院校,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除发放第①条费用外,学校奖励3万元;每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学校的奖励相应减少1万元。
④攻读学校为一般学校的,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除发放第①条费用外,学校奖励2万元;每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学校的奖励相应减少1万元。
(4)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含财政统发、校内津补贴,不含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以资助培养费的形式发放。
(5)教师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除报销相关费用和奖励外,可按其毕业当年学校引进人才政策中关于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有关条款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攻读国家统招紧缺专业博士学位的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学习期间的工资(含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补贴,不含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福利以借款的形式向学校财务处借支。学习期间的其它待遇和要求及毕业返校工作后的待遇参照本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精神,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脱产半年以上的进修(不含国家统招博士)可向财务处预借80%的学费。各种进修类型的住宿费报销,须有正式发票。各种进修均不享受出差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二十条 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未经学校同意推荐的各种进修。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进修学校或专业的。
3.未能按规定完成进修访学计划,无有效进修证明的。
4.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或未获得毕业证与学位证的。
5.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进修,必须按进修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超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延期完成进修计划的教师,其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其他待遇
1.教师进修期间(不含学历学位提升)的工资、补贴、福利照发,寒暑假两个月岗贴按学校津贴分配方案有关规定发放。
2.脱产进修时间在2个月至1年以内者(不含学历学位提升),专任教师每月按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发放生活补贴;坐班人员参与进修的,每月按岗位津贴的50%发放生活补贴;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3.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者,脱产学习期间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4.外出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不含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进修培训期间,工资晋级不受影响。如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脱产进修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视为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1.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1)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期为3周年;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6周年。
(2)非学历脱产培训6个月—1年以内者,服务期为1年;满1年者服务期为2年,满2年者服务期为3年,满3年者服务期为4年,以此类推。
(3)未满服务期但来校工作满两年的引进人才,学校原则上允许其提出进修申请,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在职学习的时间均不计算或折抵为服务期)。
(4)各类进修结束后,在服务期内再次参加进修的,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在职学习的时间均不计算或折抵为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因故需要延期的,须经学校同意,按每延长一年学习时间另增加一年六个月累计在校服务期,因延长学习时间所增加的服务期不享受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人事关系在校内、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延长学习年限的,延期内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校工作,延期超过3年未归者,视为自动离职。因个人原因(因病除外)中止学习或未获得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应一次性退还学校所支付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的50%,三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工作的,须在离校前按不足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之比退返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资助的培养费(含各项工资、补贴、福利,已报销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书报费、奖励等),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外,博士、硕士及以上其他人员还应按未满服务期(月数)*2000元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进修学习形式,按相关规定或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校园管理工作
taptap点点论坛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余学院办字〔2013〕5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建全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我校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
(1)有害程序事件分为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分为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分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校园安全、学校稳定和师生权益的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分为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taptap点点论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协调我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在领导小组下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建全处置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1.4.2分级负责,科学管理
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办网、谁管网”的原则,强化学校党政“一把手”的职责,落实各级部门和学校责任。
1.4.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日常情况下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4.4系统联动,密切协同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部门系统联动、密切协同的处置工作格局。
1.4.5依法办事,科学处置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处置工作要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必要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4.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技术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2.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通讯保障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教育厅《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将网络和信息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级):
(1)出现通过我校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和蛊惑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情况,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引发学校大规模突发群体事件,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师生反应强烈并有过激行为的事件。
(2)学校网络应用系统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校系统安全和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3)其他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网络主要互联出口、辖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72小时的,影响人数1万人以上。
2.2 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级)的,为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级):
(1)出现通过我校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和蛊惑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情况,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较大重大危害,引发学校突发群体事件,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师生反应强烈的事件。
(2)学校网络应用系统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校系统安全和稳定构成重大威胁。
(3)其他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重大威胁、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网络主要互联出口、辖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48小时的,影响人数5000人以上。
2.3 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达到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级)的,为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I级):
(1)出现通过我校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和蛊惑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情况,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较大重大危害,引发学校突发群体事件,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师生广泛关注的事件。
(2)学校网络应用系统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校系统安全和稳定构成较大威胁。
(3)其他对我校安全和稳定构成重大威胁、造成较大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网络主要互联出口、辖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36小时,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4 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V 级)
除上述情形外,我校网络内出现对系统安全和稳定构成一定威胁,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V 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保卫处处长、现教中心主任
成 员: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现教中心、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决定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预防预警
4.1预防措施
学校应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制订、完 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教育引导
全面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师生动态。按照早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应急管理制度,负责制订本校相关的应急预案、网络管理、机房管理、保密协议等规定,通过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3)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建立安全、稳定的网络运行环境,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防护措施,在校园网络出口安装必要的监测系统,要定期对校园进行网络漏洞扫描,实时监测校园网和关键信息系统。
重要信息系统要采用高可靠设备,使用成熟稳定的系统与应用软件,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手段,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并为系统打补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关闭所有不必要的服务、账号;严格限制内部用户的访问权限;对关键系统实施全时动态监测。
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制度,有效阻止网上不良信息传播。主要环节包括:网络边界的访问控制;反垃圾邮件措施;WEB和FTP服务器24小时实时监控;BBS内容过滤机制等。在学校督查不折不扣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和“BBS校内信息交流平台”两项措施。建立我校BBS实名用户数据库管理系统。
4.2监测预警
预警机制与信息报送
4.2.1 若发现或有人举报有影响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横幅、网络BBS、言论等信息,信息获取第一人应在第一时间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核实相关信息,并报处置工作组正、副组长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行动。确认信息属实后,相关管理部门应迅速清除有害信息,信息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人的说服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消除可能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保卫部门要密切注意一切可疑动向,随时向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
3.2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在尽可能摸清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涉及部门、可能的原因、发展势态等)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3.3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对外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归口负责。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校园网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舆论。
4.3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学校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监测,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对Ⅰ级、II级、III级、Ⅳ级事件信息进行研判,确属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及时向校党委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各级响应的建议,校党委领导小组根据《taptap点点论坛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上报。经批准后工作组进入各级响应状态。各有关部门边报告边做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1)启动指挥体系。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工作组成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2)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处置工作。
(3)决策部署。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以及相关部门或跨部门的各相关应急小组立即到位,及时研究对策意见,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4)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发布工作由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宣传部统一发布。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5)外部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争取有关部门的技术支持。
(6)处置实施。控制事态,防止蔓延。组织、督促相关运行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信息系统。对于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网上不良信息传播。
做好处置,消除隐患。有关部门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恢复受破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事发单位在应急恢复过程中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上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
(1)通知应急管理负责人和中心主管,决定上报或通报;
(2)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或直接实施控制;
(3)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5.2.2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信息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信息破坏事件,应紧急联系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5.2.3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由各网络主管部门负责。对为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国家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对运行关键部位实施24×7小时保卫。禁止任何非授权人员进入。
网络运行过程中设备设施故障,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重大事件立即向应急管理负责人报告。
遇供电相关紧急事件,由负责小组指定的指挥作紧急现场处置,根据停电时间、用电功耗、电池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作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跟踪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总指挥及时与网络和信息主管协商,协调处置事件。
5.3应急结束
Ⅰ级、II级响应结束由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上报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
III级、Ⅳ级响应结束由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决定。
6.后期处置
6.1事件总结
Ⅰ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由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报送省厅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处理。II级及以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由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6.2表彰和惩处
学校对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瞒报漏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给国家和社会、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7.保障措施
7.1技术支撑队伍
加强校各重要部门应急小组的建设,做好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技术支援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能力。
7.2专家队伍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 ,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同时学校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专家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
7.3基础平台
学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情报力量
学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情况搜集能力建设,协调小组要建设搜集掌握网络安全动向与态势的能力;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要建设网络舆情监控引导体系,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提供情报支撑。
7.5技术研发
学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研究领导工作,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6经费保障
学校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情报力量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等工作开展。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讲活动。
8.2培训
学校将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等列为行政管理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特别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
9.附则
9.1预案制订
本预案是taptap点点论坛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taptap点点论坛制订并负责解释。
9.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